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网站安全
第二十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,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外,网站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提交的信息和个人资料。
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及网站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,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网站管理人员要对系统管理密码保密,并做到定期修改,如发现密码泄露或变更应立即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更改。
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网站管理人员在系统应用中应使用专用计算机,对操作系统、应用软件系统进行安全加固,必须采用正版可升级的杀毒防毒软件对所涉及的设备进行防毒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站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信息,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,确保信息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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